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2 05: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23:06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23:06
虚开*指不如实开具*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
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虚开普通*,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如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在开具*时采取“大头小尾” 的手法,即*联金额大而存根联金额小;
购货人为了捞取好处而向单位多报销,销货单位为了拉业务,在开具*时采取“小头大尾” 或者上假下真的手法,即存根联真实地反映商品交易的真实情况,而*联根据购货人的需要虚开。
按照流转额 (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收,纳税人少开*金额,匿报收入就少缴了产品税、*或营业税等; 同时,销售收入的减少也直接影响计税利润而少缴了所得税。
税法规定,对利用*弄虚作假偷逃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以一定的罚款外,还应照章补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我国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详细规定 。
*违法惩处,罚款数额上限升至10倍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管理办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管理办法》还对*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对非法代开*的,与虚开*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对违反*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防范虚开*,推广*网络管理系统
据了解,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为有效防范虚开*的违法行为,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对虚开*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行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开具*,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
因此,办法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防假*扩散,禁止非法代开*
制作、兜售、使用假*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不得介绍他人转让*;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管理办法》简化了*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拒用假*。比如取消了*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23:07
企业哪些行为属于虚开*,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某某公司虚开*,被税务稽查查到,虚开*指不如实开具*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那么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呢?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开*的认定 1、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究竟什么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呢?比如说有的公司明明卖的是手机,开*的时候却开的是手表;还有一些公司在开*时开具的数量和卖出去的数量不一致;有的公司在开*时开具的金额和实际的金额不一致;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明明是卖给了A公司,却把*开给了B公司,这些都是属于虚开的行为;总结一下,只要是*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有一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就是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公司对外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属于虚开,让其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不真实的*也属于虚开。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些公司为了偷税漏税,不想缴纳真实的税款,减轻一些税务负担,让自己的好朋友在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一些虚假、不真实的*。在这里,实际上他们两家公司都属于虚开**,并不是只有开票的公司存在虚开**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中间人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以赚钱的方式赚取一些手续费,这种介绍他人开具虚假、不真实的*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刚好知道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缺票,而另一家有多余的票,无形中以帮朋友忙的想法成为了中间人,这种是不懂法所致。但是实际上无论你懂不懂法,收不收取介绍费,一旦有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 二、虚开*专用*行为 *具体分为*专用*和普通*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专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 为规范市场,依法合法纳税,每个纳税人都需要了解以上各种虚假开票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6 23:07
一、什么是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