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0 00:48
共1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10 05:09
法院管辖地和仲裁地没有冲突。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3:35
根据《 仲裁法 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 管辖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一般是无效的,但有例外。 《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