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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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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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3:3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市各级*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规定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第三条 市、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市、区*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各级*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第五条 *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应当将*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产业导向目录;
5.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方面
1.*领导成员及*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5.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6.*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七条列明的其他*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