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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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23:22
对于只有A股的上市公司增发A股的除权定价公式中是以原总股本还是以原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原总股本为权数,表面上看来是为了维护总市值不变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以下危害:
第一,给市场带来了不必要的动荡。由于A股市场中总股本的结构中含有非流通股,而该部分非流通A股的价值如果按照流通A股的价格计算,显 然是偏高的。市值高估必然导致增发新股除权后的除权价总是高于投资者的成本价,致使该股票除权后价格持续下滑。
第二,给部分金融创新活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随着黔轮胎和中国嘉陵在年内以不低于净资产值的价格配售给社会公众股东的决定出台,市场在将来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一个难题:配售后上述两股票是否需要除权?实际上,由于投资者在配售后整体成本的下降,如果不做除权处理,股票价格将会大幅下挫。
在本年度大众交通以净资产值定向增发法人股1.4亿股给大众科创这 一金融创新活动中,按照交易所现行的原则,由于大众交通总股本发生变化,其A股价 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处理。但这必将使该公司股票价格远低于原有二级市场投资者成本,给原有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账面损失。
由此可见,定向增发非流通股时是不应对流通A 股进行除权的。所以笼统采用总股本作为增发新股除权公式中的权数在目前也有一定的缺陷。
采用流通A股作为增发流通A股除权公式中的权数,不仅计算出的除权价与原流通A 股股东的成本价相等,避免了证券市场的不必要波动,而且也保持了成份指数和30指数的延续性。因此采用流通A股作为增发流通A股除权公式中的权数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