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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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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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8 20:35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告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害到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和表现虽然千姿百态,但从总体上说,它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刑法第13条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国家经济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对这些犯罪内容,刑法分则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分类。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实际损害。但这种实际损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形式。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如果忽视了这种情况,就无法解释刑法对一些特殊形态(诸如预备、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犯罪也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自首犯、初犯、少年犯与有罪而拒不交代者、累犯、惯犯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在具有同等客观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动机目的不同,定罪量刑也不一样。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依法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不过,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常常会很不一致,这就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去加以规定。我国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处,又派生出第二个特征的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包含有深刻的社会*内容,而且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形式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会把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所以,讲犯罪的违法性特征,不是讲犯罪具有一般违法的属性,而是指其具有触犯刑事规范的刑事违法性特征。强调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认定犯罪的性质及其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犯罪认定方面的一个体现。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党员违法首先应受何种处罚?党纪还是法律)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区别。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一定的惩罚尺度。”这说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就应当采用刑罚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改造,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保护。从另一方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是犯罪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民法、经济法的行为,只能给予民事、经济制裁,对于这些行为,绝对不能适用刑罚;只有犯罪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并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其中,严重危害性是具有决定作用的犯罪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出来并由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这也就是说,首先因为对社会形成了危害并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刑事法律规范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设立相应的刑罚处罚。但严重危害性又不是抽象和空洞的,其内容和范围要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刑法规范的规定,就无法界定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也没有相应的刑罚当罚性特征可言。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它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8 20:35
如果不是就不属于犯罪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8 20:36
1.犯罪的定义
[分析]我国犯罪的定义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
学概括,指出了犯罪的一系列基本属性,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而且还回答了为什么是犯罪,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原则标准,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定义。
这里需注意的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可以”认为不是犯罪。
2.犯罪的基本特征
[分析] 犯罪的特征是本章的重点,考查的题型既可以是简答题,也可以是辨析题。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指的是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
虽然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之后,我们才能视之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那么,该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般违法行为。比如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由于它们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因而都尚属一般违法行为,只按党纪、政纪、军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更确切地讲,犯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定严重程度,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野点。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归根结底,它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性首先表现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是客观存在的。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某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具有危害性,取决于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的,是良好有益的行为,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比如,杀人、*的行为,足以使交通运输工具倾覆的行为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不会因为他人的意志而变成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即使某行为原来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又无社会危害性了,也完全是由统治阶级所赖以存在的一定历史、经济条件决定的,绝不是某人主观评价的结果。统治阶级原先对该行为定罪,后又不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性,还表现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变化上。同某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客观存在的一样,某行为社会危害性由大变小或小变大,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