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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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31
票据丢失的处理方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1:31
业务员不慎将填写了日期、用途、加盖了预留印鉴,未填写收款单位、金额的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发现后即去银行声明挂失或者作废。经查该票号支票并未被使用,但仍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随时都有被他人侵占的可能。但银行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开户单位不具备公、检、法资格而拒绝挂失或者作废,还说如果有支票倒托划款,根据票据法他们没有理由拒绝付款的。假如在当事人还没有告知银行该票据已经丢失前,该张支票就被他人非法使用划款成功的话,银行是没有过错的。但当事人已经告知了银行该票据丢失后,银行还坚持不能拒绝划款,给非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资财的机会,这是什么道理??票据法究竟是怎么样规定的?难道银行就看着他人将自己开户单位的账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