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1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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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5 01:22
士兵*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按照*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中,列兵为最低*,一级军士长为最高*。
《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士兵*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按照*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中,列兵为最低*,一级军士长为最高*。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士兵*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军士长;*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士兵*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
第二十一条 士兵*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兵的*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高的士兵与*低的士兵,*高的为上级。*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相符的*标志。
第二十七条 士兵*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