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事件所用宪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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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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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6 05:16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罗彩霞事件中姓名权侵权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有着明确的规定。
齐玉苓被冒名顶替案:2001年, 最高人民*"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引起了极大反响,在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化第一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项就是当时被称为"*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个中缘由究竟是出自对*解释权的审慎,还是对梁慧星教授等从法理视角分析的*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观点的吸纳,抑或其他原因,均不得而知。但是无论何如,《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已停止适用",使得关于受教育权侵权行为如何救济的法律问题再次显现出来。
罗彩霞事件中,当事人3次到*提起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侵权诉讼,3次立案被拒,除了媒体披露的案件管辖等问题之外,有无案由的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