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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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16:45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这里的股东利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自己控制的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16:45
通常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这样责任的,除非是公司的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下,股东是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16:46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