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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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6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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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1 08:2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市、县(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的事宜。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市、县(区)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十至二十一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其他组*员各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在辖区内组织、监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期;
(二)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四)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七)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册;
(九)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市、县(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五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若干人员组成,分别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六)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第六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和印章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存档。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机构,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作出严肃处理。
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口增加一名。广州、深圳市的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一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四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四百八十名。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三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名。人口不足一万、居住分散的山区乡,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
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换届前一年各该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数为准。每次换届选举确定的代表名额,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