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谈、磋商、询价项目有没有规定供应商质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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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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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2:24
*采购的质疑时限都是供应商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2:24
*购买服务项目、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那么,为了避免实际采购中竞争性磋商滥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磋商项目中,供应商交了响应文件后想再补充,可以吗?
答:这种情形要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关键点,如果是在截止时间前,那么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时间后就不可以。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竞争性磋商项目截止响应时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发延期公告吗?
答:*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届满,供应商人数不足3家,若延期报名时间,需要重新发磋商公告,不能只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财库214号文和财库135号文期限冲突,怎么办?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财政部关于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了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两者不一致怎么操作?
答: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与磋商公告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设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目的是给供应商获得磋商文件确定一个获得期限;设置磋商公告期限,目的是为了给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确定一个起始日期。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竞争性磋商可以就供应商报价进行磋商吗?
答:磋商,不限于供应商报价,还可能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变动。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竞争性磋商对澄清后发延期公告的时间有要求吗?
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拟改为竞争性磋商,需重新公告吗?
答:不可以直接变更。公开招标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以顺延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二是公开招标失败以后,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三是只邀请参加投标的两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也须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另外,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7.“磋商文件发出之日“是指哪一天?
答:“磋商文件发出之日”是指招标公告、磋商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之日。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是磋商公告上传系统第二日。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8.竞争性磋商10日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主要有两种说法:从公告的第二天开始算10日,通常是11日;从发出磋商文件最后一天的后一天开始算,全程可能就有15~17日?
答: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应从公告的第二天开始计算10日,而不是从发出磋商文件最后一天的后一天计算。
法律依据: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