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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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6 02:17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具体如下:
很多人理解为个独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取消了?那么针对上述文件做一次解答,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目前,不是所有个独和合伙企业都取消核定,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在一定条件下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它是一种税收征管的方法,并不会直接取缔。目前取 消的是 “持有投资性权益” 的个独和合伙企业取消核定。但符合条件的个独或合伙企业,依然可以适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以及 财税〔2000〕年 91 号文 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二、财税〔2021〕年 41 号文是对国税函〔2001〕年 84 号的*补充: 国税函〔2001〕年 84 号 提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在于 税务总局担心企业主利用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把对外投资的分红 20%同时可能还有股权转让的收益,统一按经营所得核定了。因为税务不查对外投资情况可能也不会知道公对公入账到个独或合伙企业的款项是经营所得还是投资分红。也就是说如果个独或合伙企业核定了,全按经营所得核定申报就会导致很多税收流失。
三、给个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进行核定,这种直接违反税务总局文件的做法,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不能享受核定征收*的。但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个独企业主无视相关法规要求,将投资分红做成收入,强行适用核定征收。个独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率是 20%或(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25%),合伙企业纳税原则依据: 财税[2008]15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混合经营采用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最低可以降到 0.5%,最高按 20%或 35%两者的税负相差较大。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就会有部分企业主铤而走险,忽略其中的税务风险。
四、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中股票转让目前纳税依据可参考: 税总稽便函[2018]88 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2018 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总之,税务*不要单方面消极去解读,需要客观看待。国家目前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发展,税收法制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这需要财税工作者更加专业才能服务好客户,让企业在减税降费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