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6 13: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8:12
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某些歧视女子的事情和现象时有发生,使女子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在农村一些地方,有些家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支持女子接受义务教育,女子辍学率比较高。在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有些单位不是以才取人,而是渗透了性别歧视的因素,不招收符合条件的女子入学、就业,使女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必须依法保障女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应当录取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或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公益的,妇女可以申诉、控告、检举。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