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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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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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实事求是的讲,看完40号公告这段话,我是彻底被搞晕了。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你40号公告都说了“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后面怎么又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呢。如果你说母公司可以按接受投资处理,后面有说母公司应该“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这个前后逻辑不一致的表述,大家该如何执行。
其次,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40号公告说“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中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公示制度。你如果会计要动到减少实收资本,就属于法定减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子公司减资在工商实践上是否需要评估,是按账面净值处理还是按公允价值处理似乎实践中还不明确。
所以,总体来看,40号公告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规定不清晰,实践中的执行难度很大。
我个人认为,我们似乎将子公司——母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问题搞复杂了。我们还是先回过头来看109号文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09号*调了五个要素:
1、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2、必须是按账面净值划转
3、必须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避税动机
4、符合经营连续性要求
5、双方会计上都不确认损益
而核心的要素主要似乎1、2和5。
基于109号文的*性规定和中国实际商事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考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把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划拨的行为定义为如下情况:
100%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我个人观点认为,千万不要把划转行为和法定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实际上,国有企业间很多的资产划转行为,很多情况上就是为了规避注册资本的变动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和工商登记程序,从而采用划转的方式。因此,如果我国税收上又把划转行为和法律上法定的增资、减资行为混在一起则真是自寻烦恼的事情,而且实际操作中受制于民商法律制度,根本无法操作。
子公司向母公司资产(股权)的划转,不是一种法定的减资行为,他只表现为子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减少,不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本)的减少。因此,不涉及《公司法》和工商登记上法定资本减少的法律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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