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文章结合念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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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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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6 03:45
“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
“好多人误解重申一下:1、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此宣判只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念斌是凶手;2、疑罪从无本身就是正义,不需要用疑罪即无,所谓“冤案昭雪”来论述;3、即便将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念斌就是凶手,今日的宣判也是对的,而且念斌也不该再受到司法追诉。认识到这三点,才算理解了程序正义。”
再解释一下:
第一、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事实上,我们人类根本无法完全认知客观事实,尤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只能通过证据和诉讼制度,在法律框架下,寻找或者确认法律事实,而非真的在客观事实层面确认是谁干的。所谓的判决,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换言之,*宣判念斌无罪,只是在法律事实上确认了念斌无罪,而非在客观事实上确认了不是念斌投的毒。这就是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的含义。
念斌是*门走访排查之后确定的最大嫌疑人,许多网友有意无意无视了这个前提。本案的终审宣判意味着,现有的证据到这种程度,不管念斌是不是凶手,在法律层面上,只能认定为不是。“疑罪从无”,“超越合理怀疑”的刑事定案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不受国家机关侵害。但“疑罪从无”只是指法律上无罪,而事实*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第二、“疑罪从无”本身就蕴藏着独立的公正价值,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一般刑事犯罪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较之于国家司法机器对无辜者的侵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它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从而体现了对*的保障。念斌案宣判后,很多媒体人欢呼“冤案昭雪”,我认为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念斌案不是佘祥林案,也不是赵作海案,那两个案子都是因为死者死而复生,而确凿无疑地属于冤案。但念斌案,仅仅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如果读过本案的终审判决书就知道,念斌案大量的证据存疑,很多是当年*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有的是技术问题,有的是程序问题,导致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最终没有被*采信。如果当初这些证据在取证过程中严格合规合法,本案的结论并不一定就是如此。
破破的桥说本案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因为此前念斌的供述都是刑讯*供的产物,而非“疑罪从无”。这个说法不对。非法证据排除,只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念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未只有口供,物证也一大堆。法庭不可能仅仅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就来定案,还是要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究竟能否“超于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判决。
破破的桥还提供了另外一些“证据”,比如警方威胁念斌的妻子,还有念斌本人没有作案时间、和律师的之间的有罪供述有*在场等等,自我看来,这些证据也并非拥有不证自明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庭的质证方能现实其证明力。不能凭借这些没有经过质证的单方“证据”,就简单认定警方在罗织证据有意“陷害”念斌。
第三条不太好理解,刑诉法上叫“禁止双重危险”。在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参与修法的专家,权衡再三,这一条都没敢提出来,因为感觉太超越中国的国情了。从微博上的骂声上看,也差不多的确如此。但那些法学大家们都知道,这是争取的目标,没有这一条,刑诉法距离保障*的目标就还有相当的距离。
禁止双重危险,“即指当一件事情已经完全地和公平地经过了诉讼,其决定应当是对该问题永久性的解决。”此亦提示我们,刑事审判的正义,体现在程序的正当和公平,而非结果。只要一个人经过了正当公平的审判,这个结果就该被尊重。而国家没有权利无休止地将个人置于追诉的危险之下。
所以,对于念斌案而言,有了今日之判决,即便明日就发现新证据,念斌也不该再受到追诉了。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理想,还不是中国的司法现实。中国的所谓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很有问题,它将结果正义至于程序正义之上。用结果来评判法官的审判行为对错,将导致无人敢从事司法审判。同时也是违背“禁止双重危险”的*保障原则。
最后,我想说说媒体该如何报道念斌案。不出意外,大量的报道都是从事实层面,采用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模式报道。我只能说,这种报道模式很业余。看过前面三点解释的,应该能部分理解我的观点了。需要补充的是,事实层面的叙述风险很高,因为法律并没有认定念斌在客观事实层面不是凶手,如果你言之凿凿确认这一点,万一将来有了新证据,你今日的报道如何回望?我一直认为,好的报道,即便将来事实大反转,都不影响别人对你报道的评价。新闻尽管是历史的草稿,但也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其次,媒体从法律层面上关注念斌案,才可能将本案的个案价值上升到整个司法制度以及*保障层面的分析和反思,这比念斌个人到底是不是凶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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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多。例如,本案中*机关在取证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之处,为什么会这样?如何避免?这一判决对*机关未来在侦查中有什么影响?再比如,本案中明显存在一些非法证据,但判决书中并没有采用证据排除,而采取了不采信的司法逻辑,为什么会这样?
需要补充的是,防止刑讯*供,国外并非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通过不得自证其罪这一条款保护的。我们国家新的刑诉法虽然有类似的规定,但同时留下了如实供述义务的条款。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更重要的是,不得自证其罪的落实,需要讯问时律师在场,但我们的刑诉法在修订时并没有加入这一条款。而是规定如果取证不合法,口供可以被排除的条款来试图杜绝刑讯*供。但念斌案发生在新的刑诉法之前,警方也还没有如此明确的约束。有多条证据证明念斌遭受了刑讯*供。但法庭在判决过程中,却并没有认定,更不用说排除了。
如果我是采访本案的记者,我会问主审法官,为什么不排除非法证据,而是选择了不采信的审判逻辑。是怕认定非法证据后办案人员面临追诉?还是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压力?我们的审判什么时候可以将证据审和实体审分开?
还比如,本案的终审判决同时宣判念斌的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了,这等于用刑事审判的标准,覆盖了民事审判。这种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事实上导致了刑事审判主导民事审判的现实,如果严格实施疑罪从无的原则,有可能导致某些受害人家庭,无法通过民事审判赢得另一种正义的可能。随着刑诉法逐渐向*保障的方向行进,这一制度有必要重新检视。
在我看来,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远远超越在事实层面上冤案昭雪模式的价值,但是,它们不够吸引人,无法迎合微博上那些只会骂娘的人。
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的媒体人,大多数还分不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更不用说如何在个案基础上,分析法律的内在价值了。他们认为死磕就是法治,反对*就是正义。他们的思维还停留在杨乃武的时代,但却自认为在将中国带往法治之国。
这真是个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