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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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8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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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0:20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规范法规解释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常委会)解释:
(一)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根据法规规定的原则,需要适当扩大或缩小法规适用范围的;
(四)市*常委会认为其他需要解释的。第三条 法规解释的内容不得与法规原意相违背。第四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及其组成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深圳市人民*、深圳市仲裁机构、各区*常委会及各区*可向市*常委会*提出法规解释申请案(以下简称申请案),要求市*常委会解释其制定的法规,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案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确有法规解释的必要性。第五条 市*常委会*在收到申请案后,应将申请案移转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提出审查意见,由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常委会应否对该申请案作出法规解释。第六条 法规需要解释的,由市*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案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律工作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常委会审议。
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市*常委会发现需要对被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规定的,应终止申请案的解释活动,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法规解释案由市*常委会*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与原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 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属于如何具体应用法规的问题,由市*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律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意见,报市*常委会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会议审定。第九条 市*对其依据市*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法规实施细则作出解释 ,
但不得与原法规的立法意图相抵触,并应将解释性文件报市*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常委会应定期汇编已公告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