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8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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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1:47
隐名代理(Unnamed Agency/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 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 显名代理 。而 《合同法》 第4 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 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 合 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并且根据第三人知道和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 ,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 隐名代理在我国立法上的构成条件包括: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名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 名代理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