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当得利的情况该如何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23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21:39
案例1最好用无因管理来分析,无因管理开始后,乙要善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所以为赴宴而中途放弃管理构成不当管理。如果甲追认乙是无因管理,乙将鱼出售所获的全部价款,扣除必要管理支出后,该利益归于被管理人甲,如果用不当得利来解释,返还数额应以甲所受损失和乙所获利益二者中较小的为准,本例也就是鱼的市价而不是乙的售价,乙加价多卖的1000元不能要求返还。如果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以甲的实际损失为准。所以甲如果想多要钱,本例应追认乙将鱼出售是无因管理,所得价款扣除管理费用后全部是甲的,后来乙将鱼置之不理是不当管理,应赔偿甲遭受的损失。
另外,收缴是国家过份干预民事纠纷的规定,带有很强的旧时代特征。两个案例的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认可对方这样做并因此获得利益。人家的私权处分,国家强行收缴纯属过度干涉个人自由。
第二例欧阳家可追认丁某是无因管理,追认后所获租金收益扣除必要管理支出归于欧阳家。欧阳家也可以不追认,则丁某擅自出租是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虽然事实上可能欧阳家无意将其出租,但丁某将房屋出租的行为,侵害了欧阳家自行出租获益的可能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认为约等于租金,将所获租金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给欧阳家。欧阳家也可以很大度的追认丁某获得该利益:“我愿意送他,国家凭什么收缴?”那个司法解释有很强烈的国家过度干预私权处分的色彩,现在不会用那条了,在中国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很粗糙的时候,应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还是侵权行为,根据三者不同的构成要件,适用民法理论判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21:39
一、当年考试的时候做过这题。说真的,这是很理论的问题,实际生活中这些问题都不怎么是问题。
二、收缴是收归国家。因为法律规定收缴,*收缴。
三、升价也是甲的。
具体实际考试,建议跟学校老师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