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关于绩效奖金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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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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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5 21:07
昌平区民防局关于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发放的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创新,建立激励机制,深化行政职能改革,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人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昌政发[2004]42号《*北京市昌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昌平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昌纪发[2004]22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昌平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昌平区*办公室关于昌平区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昌人通[2004]30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相关规定,做好统一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杜绝各种行政不规范、不作为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加强考核,优化激励机制
依据我办已制订的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工作人员,主管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
考核要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考核达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推动人防工作的目的。
年终要做好民主评议工作,进行重点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和评议结果要向干部职工通报。
三、考勤管理
一、干部职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凡休假者,须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报行政秘书部门登记后方可离开岗位;若无《休假申请表》或证明而缺勤者以旷工论处。
三、工作人员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减一天绩效奖金的10%。
四、当月病、事假相加超过三天的,每超过一天扣减一天的绩效奖金,当月病、事假相加满一个月的,不发给当月绩效奖金。
五、当月出现旷工,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同时,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当月工作津贴的三分之一。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不发给当月工作津贴。
六、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或依法享受工龄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的,休假期间的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照发。
凡属组织安排或组织批准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工作津贴与绩效奖金照发。
七、考勤应严格执行《昌平区民防局考勤制度》。
四、依据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从受到处分当月起至解除处分当月,按下述标准扣减月绩效奖金:
1、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减20%;
2、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减30%;
3、受到降级处分的,扣减40%;
4、受到撤职处分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标准计发。
5、受处分职务发生变化的,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辞职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标准计发。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
1、接受“*”调查的;
2、依法被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3、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4、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1、2款情形的,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应予以补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行政处分的,从受审查到处罚、处分开始之日前的部分不予补发。
发表日期:2007年5月31日 出处:昌平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