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外贸易管理*。 试述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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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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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4:48
(1)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 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作的综合性规定。它是根据有害物质或因素 在一定区域和条件下的最高允许浓度做出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目标, 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 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直接规 定污染源的允许排放水平,对污染源具有直接约束力。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 境质量标准的可靠标准,也是控制污染源、促进污染治理的重要手段。 (3)环境基础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具有指导 意义的名词、术语、符号、指南、原则等,所作的全国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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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4:48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改革信息来源: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1-12-30 19:46:27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改革
一、入世前的改革
我国外贸管理*的改革始于1979年,到2001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前,改
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年一1986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外贸行政管理过于集中,经营统得太死,产销脱节,地方*、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缺乏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外汇分配制度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改革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对外贸易的所有方面。改革的主要做法是通过下放外贸经营权,充分调动各级*、工业部门、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使外贸取得较大的发展并具有相对的超前性,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这次改革改变了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中过去那种主要直接依靠行政干预手段的控制,逐渐采取了间接市场经济杠杆加以调节的措施,从而在许多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宏观调节体系的发育成长。
(2)第二阶段(1987年一1990年)。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全面实行了对外贸易的承包责任制。这种改革首先使执行对外贸易的主体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由过去的外贸公司进行承包改为地方*作为承包人。同时,在外贸的计划、财务、经营、管理价格和外汇分配*方面的改革有了一些新的突破。_
(3)第三阶段(1991年一1993年)。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在对前三年实行外贸承包责任制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目标。同时,*对外经贸的管理转向主要以经济、法律和*的手段,进一步减少了对企业经营运作的行政干预。
(4)第四阶段(1994年一2001年)。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从1994年起我国开始了以外汇*改革为核心、综合配套的新一轮外贸
*改革。其目的是:统一*、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运行机制。
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全面体现了我国从1994年开始的外贸管理体
制改革的精神口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主体。根据原《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当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原《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
就是说,现阶段中国对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实行许可管理,只有依法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凡未取得外贸经营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从事外贸经曹活动。这些企业如果直接对外签订了进出口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因而也是不能执行的。
我国当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外贸专业公司,主要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领导下的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农贸、技贸公司,是指各生产部门成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③各省、市地方外贸公司;④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虽然我国企业当时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是以经审批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为前提,但从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考虑,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将会逐步放宽以至取消;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完成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2)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原《对外贸易法》第巧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在一定的必要限度管理下,对货物、技术采取自由进出口的原则。
(3)关于对外贸易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
法》突出强调了下列问题:关于对外贸易的国内秩序。对外贸易的国内秩序是指中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国内从事外贸活动必须遵守的秩序。为了确保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对外贸易,我国的原《对外贸易法》第27条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活动做了严格的*性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
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不止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些都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制定的,也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集中起来作出的强制性规定。L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上述领域还不断加强专门立法和执法力度。如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993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于2007年8月30日又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关于对外贸易的进口秩序。对外贸易的进口秩序是指外国产品进人我国国内市场时,按我国
法律规定应遵守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原《对外贸易法》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项措施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直到1997年才制定了相应的条例。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经过20多年改革,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对经济运行的市场化进程,对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培育和发展,对提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使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对外贸易经营上,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由外贸部门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较好地调动了地方、部门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贸易方式向着灵活性、手段向着多样性的方向发展,逐渐向着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靠拢;通过引进国际竟争机制,促使企业的素质不断提高,推动我国企业逐渐走向国际市场,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加快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互补与对接,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