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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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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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02: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以下简称市*)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农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以下简称区*)、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征地、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八条 市*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第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条 各级*、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和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各级*、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区*、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