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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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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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13:24
旅游消费贷款与其它个人消费贷款相比,具有金额小、期限短等特点,申领程序略有不同。现以北京市商业银行的旅游贷款为例,简介其操作流程。
一、旅游消费贷款的对象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在北京有固定住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借款人的具体条件
1.年龄在20—65岁之间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或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不良记录;
3.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担保;
4.借款人和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申请贷款支行外的其它支行没有贷款或贷款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借款主要用于支付旅行社规定的本人或者本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各种旅游费用(包括国内旅游和国外旅游)。
三、贷款方式
1.保证担保。保证人应是资信情况好、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企事业法人,也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足够代偿能力且无不良记录的自然人。
2.抵押担保。提供借款人有权处分的本市个人产权房为抵押物;
3.质押担保。提供国债现券、AA*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单、本行发售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
四、贷款金额贷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3000元,上限境内旅游为人民币两万元、境外旅游为人民币5万元。
五、贷款期限分六个月、一年共两种。
六、贷款还款形式采用一次全额还款和按月等额还款两种方式。
七、贷款程序
1.客户向银行指定的旅行社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旅行社初审后,将申请书交客户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3.客户在银行指定的受理点,按申请的条件并附有关资料办理贷款手续(境内旅游贷款应提前20天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旅游贷款应提前40天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经审查同意后,要求客户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京卡储蓄卡并将旅游费用的20%作为首付款存入该账户,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委托扣款授权书。
4.银行将贷款及客户的首付款划转至旅行社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旅行社与客户联系具体旅游事宜。
5.客户按时将还贷款项存入京卡储蓄卡或京行通存通兑活期储蓄账户,银行执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