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植物可以直接空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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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4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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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15:22
不可以,所有动植物,*运输都要经过检验检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15:22
国际空运对进出境动植物的规定
动植物在国际空运中属于比较特殊的货物,不光存在生物种属的问题,还因为其自身会携带一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问题。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进出境、过境的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动植物国际空运实施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均需要实施检疫。
具体的要求又分进境检疫、出境检疫和过境检疫。以下主要和大家讲讲出境检疫的要求。
1. 货主或者其国际空运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2.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3.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国际空运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① 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② 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③ 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注:“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胚胎、骨、蹄、角等。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以上就是智皓国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空运对进出境动植物的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9 15:22
入境植物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所谓入境植物检疫审批,就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输入境内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的过程。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二)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
(一)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如下:(1)提出申请。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林业局森林保护司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引种单位在申请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还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以便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
(3)审批。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及批准的数量(有关生产种苗、种质资源和科研试材引进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经检疫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如果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关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5)审批单的更改与重新办理。《审批单》在办理后,申请单位如需更改进境国家或地区、时间、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的,均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亦须重新办理。
(二)特许审批的办理凡从国外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相关的禁止进境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引进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办理特许审批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引进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①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引进的数量、引进的特殊需要、引进和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和管理措施。
办理工业原料用土的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手续时,还须提供工业原料用土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的有效证明,并说明拟进口的工业原料用土是否已经高温处理(不低于170℃/90分钟)。
办理进口烟叶的检疫审批,进口单位需事先征得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同意,再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提前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须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
办理进口粮的检疫审批,贸易部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或寄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检疫审批,由粮食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按规定办理。
(2)引进单位将上述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3)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4)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同时签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5)审批单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进口粮为1年。特许审批单在签发后如更改或过期,均需重新办理。
(三)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同一般审批和特殊审批的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抵达口岸后到审批机关补办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