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5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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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32
蒙古国对华北的统治方式,是草原贵族原有的统治体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农耕地区的延续。汉地户口的一部分直接领属于大汗,一部分被大汗分封给诸王、宗戚和勋臣。蒙古统治者把主持军事、财赋征敛的部分*和监临各级地区的达鲁花赤派到华北,同时又以款服入质、领军从征、缴纳差发为条件,允许自金末战乱以来出现在北方的大小军阀世侯,继续行使在各自势力范围内的实际统治权。世侯们集兵刑赋役之政于一己,不相统属。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这种局面才获得根本转变。他借鉴金代制度,在以“藩邸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地位的种种制度,重新在华北确立了封建的*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置,奠定了有元一代制度。元朝制度多沿袭金制,同时又有不少前代所不具备的特点。其中有的反映了中原王朝历代相承的传统*本身的发展变化,如行省的设立;有的反映了被保留的蒙古旧制,如蒙古、探马赤军中的奥鲁(老小营)建置;也有一些是在这两者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如刑罚体系中某些不同于前代的变化,对吐蕃地区实行的政教合一的统治等。[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