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合并处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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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7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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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0:17
在卫生行政处罚工作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个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理解,予以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定义
:法理上认为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在某一个行*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合并处罚的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
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三、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加重原则
: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并罚原则
: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王鑫鑫)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10:18
行政处罚案件,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最终将合并执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