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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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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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22: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农村民爆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民爆站)和爆破作业队(以下简称为爆破队),防止发生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级*机关负责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业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物价、经贸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应积极配合*机关做好农村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民爆站和爆破队的组建应坚持政企分开,方便群众,因地制宜,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
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为“三小企业”)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地区、乡(镇)应建立民爆站。农村“三小企业”较少,且相对分散的地区,村应建立爆破队。第五条 民爆站是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服务企业。民爆站和爆破队的主要任务是统一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三小企业”和零散用户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第六条 民爆站、爆破队由乡(镇)*(或县、市流通经营企业,下同)负责组建,经当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机关审批。
民爆站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七条 民爆站、爆破队应建立坚实牢固、有专人看守的专用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雷、防鼠设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
民爆站、爆破队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县、市*机关出具的购买证、运输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私藏、转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第八条 民爆站、爆破队应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发放有登记,使用、消耗有记录,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后剩余数应在当天及时退库。
民爆站、爆破队应建立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号、定场点领取使用雷管。第九条 “三小企业”相对集中地区的民爆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爆破员和安全员。
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必须经*机关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民爆站、爆破队应定期向当地*机关汇报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机关的业务监督、指导。
*机关应依法督促指导民爆站和爆破队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民爆站、爆破队的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民爆站应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各种服务方式与项目的服务费用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批准后,按照统一标准合理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第十二条 *机关依法履行对民爆站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直接介入民爆站的营运、财务管理等纯经营性活动。
严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民爆站的入股、分红和经营。第十三条 民爆站、爆破队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因管理不善,或因爆炸物品流失社会,发生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