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非药用原料却冒充药用原料来制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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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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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6 18:28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两者属于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明知是非药用原料却冒充药用原料来制药,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如被害人死亡等,其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实施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如果其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