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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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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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1 12:3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六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驶出站场或者物流园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及其*、财政等部门不得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的标准。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八条 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的申请次数和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