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的开办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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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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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8 02:19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8 02:19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