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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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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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7 22:4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按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防救并重;*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第四条 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设立由本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人民*和武装*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省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活动。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省*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县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防范与救助资金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应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款物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及其减灾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武装*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涉灾部门应当明确灾害信息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第七条 各级*应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然灾害防范、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活动。
对在自然灾害防范和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灾害防范第九条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风险,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非工程性减灾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省、市和多灾易灾县的减灾委员会所属的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咨询、灾害信息收集、分析、汇总等,加强灾害信息管理评估工作。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 县、乡*和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应当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安置。
县级*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多灾易灾地区的集镇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寨应当设置应急避险点。第十三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多灾易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综合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调运和监管体系。
市、县和多灾易灾乡镇*应当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第十五条 市、县*应当逐步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灾害保险。
县级以上*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会参与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