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台湾地区是一夫一妻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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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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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14:47
是。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
主要内容有: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扩展资料: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为避免封建制度的继承关系混乱,“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妻”的原则却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时会平妻的状况。
譬如晋朝的贾充,获皇帝允许有李婉、郭槐两个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
贵族男子和特定情况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纳妾,“妾”的身份比正妻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须明媒正娶,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47
...中国自古以来就一夫一妻?胡扯。
目前多数国家都是一夫一妻制,但非洲和中东有些国家是一夫多妻制的。
说中国自古以来一夫一妻的,麻烦你去看一下法律书里什么叫事实婚姻,况且妻妾都是古代法律承认的配偶,你一定要把妻和妾分开狡辩那是没有意义的,是个人都知道那并非事实上的一夫一妻。
可以说,古代“妻”的定义是主配偶,而现代“妻”的定义是配偶。
不论世界还是中国,配偶总归会有一个主次之分,如果非主配偶都不算妻,那这个世界从来就没有过一夫多妻制度了。
妄言别人无知的,其实却是自己的理解能力和思考能力有限,呵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48
香港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台湾法律有规定一夫一妻的、
香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970年7月10日经港督批准公布,决定1971年10月7日为本条例的"指定日期",实行婚姻改革。主要内容有: (1) 名词释义。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后缔结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缔结兼桃婚姻。 (3) 旧式与新式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根据华人法律及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属旧式婚姻,一如现在注册婚姻一样,都视为有效婚姻。 (4) 旧式婚姻与认可婚姻补办注册的规定。注册官设置不同登记册,分别登记旧式婚姻及认可婚姻。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缔结的旧式婚姻或认可婚姻,其男女双方当事人得随时依照规定方法向注册官申请婚姻注册,注册官认定呈交的资料真实无讹,可以规定表格书写结婚证书。 (5) 认可婚姻及旧式婚姻的解除。认可婚姻的当事人,如双方同意于指定日期前任何时间解除该婚姻,则须在两名签名作证的人士面前,共同签署协议书或备忘录,表明对婚姻作确实而彻底的解除,由签订之日起生效。承认在中国缔结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杂项规定。凡蓄意移去、涂污、涂改或毁灭由政务司或注册官设置的文件者,即属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844年英国法律开始适用于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国习俗、及英国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纳妾、休妻、兼祧、子嗣继承等,另又实行英国式的。1971年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条例》,废除了纳妾、兼桃等,建立了统一适用的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后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国家庭法为蓝本,吸收了英国有关的制度与规定,建立了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单行成文的法规。主要有:《婚姻条例》、《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婚姻诉讼及财产条例》、《分居及赡养令条例》、《收养子女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保护妇孺条例》等。这些法律对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内容有: (1) 结婚与婚姻无效。结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 离婚和分居。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香港实行诉讼离婚制度,一切离婚都必须经过*审理。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须由当事人根据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请,经法定程序批准,才发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构成离婚的原因。 (3) 父*女关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称为婚生子女。父母对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权利和义务。非婚姻关系以及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称收养。领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发生领养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与*婚姻法的主要区别英国占领香港后,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数是参照英国的婚姻制度。现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儿童法律、继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它既来源于英国法例,同时对华人社会的家事习惯予以重视,结合了香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调整复杂多样的家事法律关系。
台湾法律有规定一夫一妻的,但在50、60年代由于旧婚姻制度,遗留问题很多,所以经常会出现小老婆和妾之类的。
参考文章:
*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
①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低。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②须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与*有所不同,台湾民法上无明文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这一要件,一般认为结婚是一种身份契约行为,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由本人为之,不得代理,父母不得包办代替,此其一。其二,如前所述,在台湾存在着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台湾民法认为,仍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但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须非重婚。*与台湾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禁止重婚。
④须非近亲属。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婚姻法只规定直系血亲(解释上包括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但台湾民法规定的要广得多,它不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母与继子女;五亲等以内、辈份不同的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结婚的*,即使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仍适用;除六亲等和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不能结婚。
⑤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规定上述疾病患者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与*不同,在台湾法律上,精神病等恶疾只是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⑥此外,台湾民法还规定,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其间,除非经被监护人的父母同意,不得与被监护人结婚;夫妻一方与人通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罚处罚的,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女子在离婚或丧偶致婚姻关系消灭后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再行结婚,以免造成血统混乱,但自婚姻关系消灭后六个月内已分娩的,不在此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49
还一夫多妻呢!
就这样算下来10年后中国一男对一女都已经有3000多万光棍了
还这样那还了得,我干肯定,下次世界大战肯定是争夺老婆而引起的,呵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4:49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夫一妻制。只不过古时男性可以纳妾,而妾和妻的地位是不同的,不了解的,还是将你的无知留在你的肚子里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