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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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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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令第18号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必须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女职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7天。
第十二条职工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时,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护理津贴(护理假7天工资);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标准,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1.正常产:80O元;
2.难产:100O元;
3.剖腹产:1500元;
4.流产:怀孕4个月以下的200元;怀孕4个月以上的5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2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失败流产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津贴和支付医疗费。
第十五条职工认为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