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后的补偿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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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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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8:47
1、女的职工达到50周岁,干部达到55周岁;男的达到60周岁后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再由劳动局管辖,因为他们与单位产生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调整的范畴,应由*管辖。这是现下司法实践中正在操作的。
2、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必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那就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8:48
超龄人员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了,仅是雇佣关系,涉及到的赔偿适用人身损害的标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8:48
1、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键是判定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关系成立就适用。
2、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二)、(三)两项没有问题,关键是(一)项,即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这算是主体资格的下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应该算是主体资格的上限。
4、下限不必讨论,问题是上限规定的不是“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不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等,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所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只能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而不能按年龄,也就是说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按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