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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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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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2:42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一般效力
(一)保全权利的效力。
即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无效,以保障请求权发生预期的物权效果。在进行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所为的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即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对土地权利或者土地权利负担的权利所为的对被保全的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构成损害的处分,为无效”。我国台湾的《土地法》第79条也规定:“前项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土地所为之处分,对于所登记的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采取处分相对无效原则能够兼顾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交易第三人的权益,也比较符合公平和效率的法律价值。就目前设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一般不采取禁止处分或禁止登记主义。
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能绝对地发生所指定的物权效果,应当考虑两种特殊情形:1、鉴于预告登记是赋予权利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权利人可以在条件具备时请求为本登记。但权利人请求为本登记并非其强制义务,其可能反悔,不想再从事此笔交易,不再愿意使该物权发生变动,也可以不请求为本登记。此时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制度,债权一经消灭,预告登记便失去效力。预告登记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也不能代替不动产物权的本登记,故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请求权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支付房款、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请求权人届时不行使其权利,则对预告登记义务人极为不利,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应赋予义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注销预告登记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自无使义务人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前所为之中间处分行为无效的必要,预告登记应自其债权消灭之时一定时限内失去效力,预告登记后所为的中间处分行为有效。2、无即使不存在预告登记注销的情形,既然权利人可以事先表示同意义务人的中间处分行为而使该中间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权利人也可以事后对义务人之中间处分行为作出同意的“追认”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应与之前“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本质差异,同样应使中间处分行为有效。我国《物权法》规定,经预告登记后物权处分给第三人,须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赋予了预告登记保全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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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12:43
答:预告登记能阻却*的强制事实应该执行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2:43
预告登记不能阻止*的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8 12:44
您好,*不是居委会,敢阻止*就敢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