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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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3 00:35
早在2010年,为破解反贪案件线索来源枯竭、侦查手段单一、案件突破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等工作难题,高检院反贪总局在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工作(简称“两化建设”)。
2011年4月,高检院在江苏无锡专门召开“两化建设”现场会,将江苏、辽宁等省在反贪侦查工作中运用现代科技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邱学强副检察长、陈连福专委都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此后,反贪总局在郑州、北京、兰州等地先后举办现代化侦查装备展和现代化侦查装备产品推介会,并连续两次在河南新乡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全面推广心理测试技术、话单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运用技术、信息情报技术等现代侦查技术。
高检院对现代侦查技术如此重视,究其缘由,是反贪侦查工作中原有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供→证”侦查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新的形势,如果不能更好地运用现代侦查技术,反贪侦查工作将举步维艰。
稍
后不久,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新规定,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新规定导致了全国各地很多检察机关对高检院
在“两化建设”中大力推广的各种“现代侦查技术”与修改后刑诉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发生了混淆,对刚刚开始熟悉掌握的“现代侦查技术”的运用产生顾
虑。因为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检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而侦查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的各种现代侦查技术都是由反贪侦查人
员或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在具体操作,包括进行话单分析、数据恢复、心理测试等。两者是否冲突?界限如何把握?
从
司法实务的层面讲,区分“技术侦查措施”与“现代侦查技术”已经成为当前反贪侦查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用反贪总局的话讲,就是要“明确技术侦查与侦
查技术的界限”,搞清楚哪些侦查措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需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哪些侦查措施属于“现代侦查技术”,可以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