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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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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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4: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第五条 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第六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第七条 《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 《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E-MAIL 传 真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联营或建分场情况 转基因生物原料名称 原料来源(产地、国别) 产品名称(种类) 用 途 标识情况 产品流向 上年度加工量 申请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