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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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3:07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沿三线(济青高速公路、烟青一级公路、胶州湾高速公路)经批准的乡镇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沿三线(济青高速公路、烟青一级公路、胶州湾高速公路)经批准的乡镇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条 在本市兴办的农业综合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独资、合资银行,其取得的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八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选择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仍按《青岛市*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凡按《税法》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第十条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