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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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16:36
1996年,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包括在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5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该公司一辆客车载乘客45名,在一山路地段行驶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交会,由于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2人重伤,14人轻伤。本次车祸伤亡人员家属持旅客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2%”)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