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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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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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0:08
2021年浙江公积金提取新规定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偿还房贷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退休;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
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定居;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