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2年内受让人有无所有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8 09:47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05:09
不适用善意取得,2年内受让人无所有权。
理由:《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条明确规定了对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亦即是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更倾向于对遗失物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既体现出了拾得的遗失物不能成为动产所有权取得原因的立法思想,也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的美德,是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
所有权人对于遗失的财物可以在法定的2年时限内向相对人主张返还所有物,该请求权的相对人即是遗失物的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既可能是拾得遗失物的人,也可能是通过受让占有遗失物的第三人。当遗失物所有权人向上列相对人追索遗失物而遭到拒绝时,可以侵权之诉请求法律的保护,因为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
在遗失物所有人在2年时限内向遗失物拾得人以外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则该受让人应无条件返还遗失物于原所有权人,其所受损失只能向让于人(拾得遗失物人)追偿;如果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各项之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也不能对抗原所有权人的物权,而只有“要求权利人在取回遗失物的同时支付自己所付费用”的请求权。即遗失物所有人对遗失物的返还请求只要未超过法定消灭时限,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的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4 05:10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适用善意取得:
1、超过两年
2、权利请求人不愿或无力支付费用
3、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