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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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0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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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5 16:35
只有间接证据而且还零口供,一般是定不了案的,一是要补充侦察获取证据,二是要获得嫌疑人或罪犯的口供与事实。
如果凭零口供与间接证据来定案,则要进行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如果无罪推定认为不能构成犯罪则不能定罪,如果无罪推定中不能排除其有罪则要转化有罪推定,这要通过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来指导侦,与事实片断与过程还原方段来形成完全有效的证据体系。
链接:《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够直接指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整个过程,这类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时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侥幸、顽抗心理的表现,对证据体系的形成影响不大。而另外一类是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此类案件需要有间接证据之间相互拼接、环环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实,因此对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
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零口供”案件的层出不穷,迫使我们在侦查中应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为保证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在调取证据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对调取证据的每一步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固定,对证据的形成过程做详尽的描述和记载;另一方面,很多证据的形成和灭失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如被破坏的现场、已变质的物证、已消逝的痕迹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其证明力也已大大减弱。因此,每一份证据都应注重取得的时机和程序,保证证据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片段事实”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实,“片段事实”的真实,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前提,而要达到“片段事实”的真实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陈述或辩解都有可能成为相关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放弃对其讯问。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每一份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每一个认定的“片段事实”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间及“零件”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够排除矛盾,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则不仅要在量上达到每一“片段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还要在质上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这种证据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事实呈“串联状”,即每份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前后,排在前面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一环接一环,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我们在侦查中要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不能出现证据锁链的断裂,否则整个证据体系将完全崩溃;另外一种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并联状”,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自均与案件事实有确定的联系,能够单独证实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事实均应得到证据的证实,但是某一要件证据的缺失不影响其他要件的认定。针对此种联系方式,我们应该注重搜集证据的全面性,缺失了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证据,将导致全案不能定罪。
地址:http://jsfzb.xhby.net/html/2011-05/30/content_3705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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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5 16:36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够直接指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整个过程,这类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时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侥幸、顽抗心理的表现,对证据体系的形成影响不大。而另外一类是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此类案件需要有间接证据之间相互拼接、环环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实,因此对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 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零口供”案件的层出不穷,迫使我们在侦查中应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为保证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在调取证据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对调取证据的每一步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固定,对证据的形成过程做详尽的描述和记载;另一方面,很多证据的形成和灭失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如被破坏的现场、已变质的物证、已消逝的痕迹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其证明力也已大大减弱。因此,每一份证据都应注重取得的时机和程序,保证证据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片段事实”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实,“片段事实”的真实,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前提,而要达到“片段事实”的真实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陈述或辩解都有可能成为相关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放弃对其讯问。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每一份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每一个认定的“片段事实”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间及“零件”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够排除矛盾,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则不仅要在量上达到每一“片段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还要在质上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这种证据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事实呈“串联状”,即每份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前后,排在前面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一环接一环,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我们在侦查中要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不能出现证据锁链的断裂,否则整个证据体系将完全崩溃;另外一种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并联状”,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自均与案件事实有确定的联系,能够单独证实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事实均应得到证据的证实,但是某一要件证据的缺失不影响其他要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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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5 16:36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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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口供,只要证据确实一样可以判刑。我国已有“零口供”判刑案例。2、能否取保候审与零口供没有直接关系,有间接关系。办案机关会认为犯罪嫌犯人没有认罪悔罪态度,取保候审后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给予批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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