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开的农产品发票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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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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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56
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局代 开的农产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九条所称*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和农产品销售*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进行了明确,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普通*,并不包括*普通*,*普通*是一般纳税人在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商)品时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5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