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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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05
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
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基本要素: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扩展资料:
法律规范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建构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化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分子,是法律体系的细胞"。一般来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颁布的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概括性的社会行为规则,它针对普遍的共同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而设立,以行为模式的方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必须怎样和不能怎样,从而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向着法律所希冀的方向发展。
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是由国家以军队、*、法庭、监狱等作为依托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区别。
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意味着:法律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统一的,不论某个具体法律规范是以何种方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它都必须从属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即在权力渊源上应当有合法来源并构成位阶体系。
在表现形式上应当符合该法律体系的格式、体例和文字规范;在内容上不得出现法制所禁止的抵触或者不一致。
法律规范本身的结构要素应当完整统一、相互协调。法律规范超越部门、地方、单位和组织而存在,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且在形式上表现为超越社会的公共意志,是任何人无法对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是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产生调整、规范和引导行为的作用的关键,也是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依据。
如果把法律体系视为一座法律大厦,那么,法律规范就是它的一砖一瓦、一木一石,没有这些砖瓦木石,就不可能建构法律体系的大厦;如果这些砖瓦木石的质量出了问题,那么整座大厦,轻者会产生瑕疵和隐患,重者就会引致坍塌。
学者们关于法律规范的构成有各种观点,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两个要素构成,也有的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假定行为、法律后果四个要素构成。
笔者认为,无论在逻辑上将法律规范划分为几个要素,都应当主要以法律实施为视角,以实现法律的作用为目的,否则对法律规范的划分就没有多少意义。
当我们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由若干个要素构成时,实际上是站在适用、执行、遵守或者应有法律的角度来说的,行为模式也罢、假定处理也罢,都主要是从这个视角来看问题的,相对地这种分析视角并不主要考察法律的价值。
因为这是立法者的任务,法律实施者的任务是如何把纸面上的法律正确及时地用于具体行为和事件上,以实现法律的作用。
所以,站在法律实施者的立场,怎样更加方便正确地辨识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把它们运用到相关行为和事件中,是至关重要的。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应当符合并满足这种诉求。
目前,"三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的构成理论依然能够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但应当把"制裁"改为"后果",这样更有利于把处罚和奖励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制裁"包容进去。
从法律体系的建构来看,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结构分析,目的是使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实现自身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从而保证每个法律规范组合起来的规范体系能够产生"1+1大于2"的整体效能,能够使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更趋合理。这就是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的主要目的。
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首先要保证假定、处理与后果在法律体系中的合理搭配。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范的这三个要素完全集中在一个法律条文或者一部法律中的情况,并不普遍。
普遍的是三个要素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可以出现假定、处理、后果各由一个法律文件来规定的情况。
由于中国立法主体和立法起草主体的相对"多元化","法出多门"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各个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分散在由不同主体起草、制定的法律中的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有的是"三缺一",有的甚至是"三缺二",使法律制定出来以后难以执行和适用。
其次,要注意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般认为,法律规范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包括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和专门化规范(包括一般性命令、限定性命令、宣告性命令、实施性命令和冲突性命令)。
这些类型的法律规范都有其各自的逻辑特征和构成要件,在建构法律的规范体系时,应当依照各类规范的不同要求来做出规定。
同时这些类型的规范之间,也要有一定的比例,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它们的比例关系,保护和调整、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等,都应当相互协调、彼此适度。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现象在违反法律的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范的比例协调原则。
例如,"有的只是运用自订的'法'去扩大自己部门与地方的权力,削减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对利益相对人的索求与控管。
有的人的'依法'不是依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依本主管部门乃至本单位擅自越权制订的'不法之法'"。这些都是"以立法谋私"的现象,是对中国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严重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05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国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中国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06
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7:07
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要素)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