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为什么要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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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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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0
这是针对于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言的: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起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期应交所得税是根据利润得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根据各期间资产、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得到的。即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这就是资产要交所得税的原因!
扩展资料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
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
3、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1
别被利润表影响到,既然都说了从资产负债表出发,你就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考虑“所得”的问题。
说说我的理解。
从资产负债观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盈利(所得)与否最终都是体现在净资产的增加上,净资产=资产-负债,税法和会计上由于对资产和负债形成的时点或者方式有不同的观点,`即所谓的计税基础,所以造成了暂时性的差异。比如,会计上要对固定资产提减值准备,税法上要讲究一个确定性,不认这个减值准备,但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也认的,站在提减值准备这一时点上来说,假设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A,提的减值准备为B,企业的负债为C,会计上认为此时的净资产增加(所得)为A-B-C,而税法上则认为是A-C,就多出了B这一块所得,不过在未来的某一时点,最终税法上也是认的,企业的所得还是A-B-C。
再来看负债,比如商品质量保证,提了B,企业资产为A,会计上认为企业的净资产(所得)增加为A-B,而税法上不认,认为企业的净资产(所得)为A,多了一块所得B,在未来某一时点,税法上也认同了,企业的所得仍然是A-B。
你可以去我的百度空间看一下资产负债观,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的不同,自己再想一想应该会明白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1
固定资产盘盈要交企业所得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因此,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在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2
1、出售固定资产,就其取得的净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接手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税收入为净收益,税率为税务局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计税公式: 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计税收入*适用税率
相关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二、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转让财产收入。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依照文件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63号)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7:43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也就是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成本-本期及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本期及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