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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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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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 13: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代表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省人事局于每年十二月底综合报*备案:
省*秘书长,委、办主任,厅、(局)长。第三条 省*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局)长,省*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省属正厅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
(三)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五)省*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省人事局代省*发任免通知。
省*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发给由*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第六条 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和上一级*备案。第七条 省*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九条 粤府<1983>286号《广东省*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自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