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2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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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07:17
关于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决定没收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