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失信人员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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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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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1 05: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结合两条可以看到,因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而被列入失信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因其余五项规定而列入失信的,才是两年到五年。而且这两种失信因为针对的是不同情况,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题主所说的是 第十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这款规定要结合本条第二款来看,第二款说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
前面提到纳入失信有两类,一类是无固定期限(实际就是无期),另一类是有固定期限的。第一类适用广泛,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大多数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其未全部履行,都可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但实际上,从定义看,这打击面确实过大,因此该解释制定了一个退出机制,将确实没有能力,无法执行的案件退出失信惩戒程序。
这实际也和一宏观背景有关,自最高人民*院长周强承诺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是加大执行力度,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是要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失信司法解释修订的同时,终本的解释也同步出台,现行的终结本次程序操作严格,穷尽一切手段后方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终本之后再进行两次查询,仍没有发现财产,且申请人仍未提供线索,那就证明了这一个案件不是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无法执行的案件,失信惩戒已无法起到间接强制的作用。因此为了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将此类案件退出失信惩戒程序。
当然,实际操作中,这条很容易流于形式,因为终本案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再终本,那得按照终本解释来,必须纳入失信。所以这条很容易就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