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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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29
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些人身保险合同亦有补偿性质,如疾病保险、伤害保险等,即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为限。
扩展资料:
保险的四个原则如下:
1、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
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性保险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30
什么叫做给付性保险呢?当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就叫给付性保险。 保险分为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如人寿险合同都属于这类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就是和给付性的相反,以报销补偿为条件,大多按照实际费用的比例报销,不能重复报销。 这两者的区别是,给付性保险是买多少赔多少,可以重复购买。而补偿性保险不能重复报销,所以多买无益。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的保险险种各不相同,要买哪种保险最好还是根据您的自身需要来购买,因为最适合您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险。 给付型是不管花费多少,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金额赔付,比如约定重大疾病出险是赔付10万的,那么就赔10万,即使看病只是花了5万,不管消费了多少钱; 消费型是花费多少,按约定比例报销,比如约定了是按百分之分报销的,出险治病冶了5万就最高赔付5万。 不管是消费性的还是储蓄型的重疾保险,都是属于给付型的,只要是发生了合同上规定的那几种重疾,立即可以申请理赔,不需要等到治疗完毕,出院结算后再理赔。但是,消费型的重疾不保本,给付型的重疾保本。 一般的住院医疗保险,是属于费用补偿性的,也就是说,看病的时候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到出院后才拿着*和相关的资料会保险公司报销,这个就是费用补偿性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30
当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就叫给付性保险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3:31
与补偿性保险合同相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