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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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6:56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6:56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