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限购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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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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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1:32
最新限购*
(一)北京
1、在北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情况:
(1)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2)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暂停在北京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上海
1、在上海限购1套住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2、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的情况:
(1)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连续5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广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四)深圳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执行。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苏州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
该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
(六)厦门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七)杭州
在市区限购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不包含富阳区、大江东以及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四县(市)。
2017年3月杭州限购*再加码
3月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精神,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2016年9月19日实施部分区域限购以及2016年11月10日升级限购措施基础上,根据市*决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3月3日起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包括扩大限购实施范围、升级非本地户籍居民限购措施和增设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措施。
此次限购*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扩大限购实施范围。自2017年3月3日起,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纳入限购范围,即在市区范围内(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55.750,0.00,0.00%)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一执行限购措施。
2、调整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1年升至2年。由原有“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明确暂停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农历春节过后,杭州房地产市场购买需求旺盛,部分投资需求包括外来购房需求重新升温,尤其是大江东和富阳等非限购区域,外地投资者购买比例升温更为明显,大江东外地人购房比例连续几个月高达50%。
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贾*华教授认为,近期杭州房地产市场需求十分旺盛,供求关系紧张。加大限购力度和范围,有助于抑制投资性需求,有助于保护真正刚需,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助于杭州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八)南京
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对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一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南京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一套住房。
(九)天津
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十)郑州
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12月21日又将18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十一)成都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自然人、法人只能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经审查确属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且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2017年3月成都限购*再升级
3月23日晚7点多,成都市*突然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不仅要求买房人必须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而且连二手房都处于此次*的范畴。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无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十三)济南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1套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该*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
(十四)合肥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十五)武汉
住房限购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在限购区域内,武汉本市户籍居民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住房。
(十六)珠海
对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十七)东莞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十八)福州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十九)佛山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十)南昌
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为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黄家湖路的乌沙河支流、枫生快速路为界,南至以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为界,东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东大道为界)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二十一)海南
2月28日上午,海南省住建厅召集4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28家中介机构召开座谈会。
会上,海南省住建厅表示,下一步将加大督查监管力度,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整治,具体将采取6条措施:
1、从严查处捂盘行为。对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以及故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加强预售行为监管。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或以认筹、排号等方式变相收取预定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定款的,依法处以罚款;
3、加强价格备案管理。对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5%以上、随意涨价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
4、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将陆续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对未备案的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暂停网签;
5、完善预售资金监管。要求尚未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用于项目建设;
6、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在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和中介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会上,海南省住建厅还约谈19家近期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开曝光的企业相关负责人。
(二十二)2017年河北这些地方开始限购
1、廊坊
三河、大厂、香河、固安限购:
2016年4月1日,廊坊市出台《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廊九条)九条措施为廊坊市房地产市场降温。
当时出台这则规定的背景环境是,3月份,廊坊全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回暖”,尤其是环京县(市)房价涨幅较大,引起社会关注,廊坊市紧急学习研究了上海、深圳等城市相关管控*,起草制定了该《意见》。
“廊九条”规定环京四县(市)的三河、大厂、香河、固安启动*,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并且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4个月后,廊坊再出“廊七条”,规范房地产市场,要求开发商按规矩、按制度开发楼盘,尤其是针对销售环节,“廊七条”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之前不得宣传,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和预订款,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等。
2016年7月,三河市在执行一手房限购后,再发通知,对三河市二手房也将进行限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保定
涿州限购:
2017年3月1日,涿州市*发布“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限购。
该意见规定,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住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于本市引进人才和外地驻涿州单位人员可享受本市购房优惠*。
涞水限购:
3月1日,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发布限购*。规定,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限购*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涞水县购房需先到房管局开具准购证明(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准购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和网签备案。
本地户籍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3、张家口
怀来限购:
张家口怀来县自2016年11月30日起,实施限购,对非怀来户籍居民尚未拥有本县住房的,可在怀来购买一套住房(含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非本县户籍居民已在当地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本县购买住房。
崇礼限购
3月7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显示,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已有本区2套以上(含2套)普通住房的不允许购买第三套普通住房(含二手房);本区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可以购买1套普通住房;本区户籍居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40%(此前均为3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此前为50%),购买第二套以上非普通住房(含第二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崇礼区此次规定可以购买1套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这是崇礼区继去年11月30日实施限购后,限购*的再度升级。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导向是“一城一策”,不再搞一刀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方楼市*,总的目的就是控制房价过快增长,尤其是环京津县市区。目前限购城市,基本都在环京津地区,发文机构也基本全是当地县、市、区*。